在劳动关系中,社保缴纳问题一直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注的重点。今天,由我所李天赐律师为大家分享一个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例,看看当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时,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回顾
强子于2006年1月进入A公司工作,直至2014年 10月然而,在 2007年3月1日至 2009年9月30日期间,A公司并未依法为强子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强子为取得养老待遇,无奈向单位出具承诺“自行承担社保费用 ”,最后经单位同意,强子2025年2月5日自行向税务局缴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包括应由单位缴纳的30000元养老保险及加收的利息和滞纳金45000元。
随后,强子向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返还其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75000元。
A公司则辩称:
1、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已超过诉讼时间;
2、关于社保费缴纳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受理范围;
3、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是其本人自愿缴纳的,该费用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仲裁委审理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强子于 2025年2月5日补缴社保,仲裁时效从这天起算,其在2025年4月4日提请仲裁,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A公司未依法为强子缴纳 2007年3月1日至 2009年9月30日的社会保险,强子自行缴纳后,有权要求公司返还应由其承担的部分及滞纳金。
裁决结果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强子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 75000元。
社保是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益保障,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遇到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等情况时,劳动者应积极与单位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如劳动仲裁、诉讼等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沟通记录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社保缴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类似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社保缴纳问题上应遵循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果在劳动权益维护方面遇到难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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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周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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