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裁判要旨:
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未能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对该“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予以采纳。
02 案情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路金三角大厦8楼828。法定代表人:张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群星广场A2818号。负责人:宋慧媛。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网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网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的(2020)粤03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4日询问当事人,雄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新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武云龙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雄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雄狮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新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新网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从未出示过原件,且其质证时明确表示原件在其总公司无法提供。原审判决记载的“庭后双方对被告上述证据原件进行核对”与事实不符。(二)新网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是经过剪辑拼接而成,所有证据都不符合电子证据形式,原审法院在没有事实依据情况下仅凭新网公司的陈述而认定新网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义务完全是错误。(三)新网公司履行迟延,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应承担违约责任。新网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项目已经基本完成,项目延期是因为雄狮公司导致,一是雄狮公司未及时提供资料,未及时确认;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雄狮公司多次变更需求。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雄狮公司从未对履行期限提出过异议,新网公司未违约。
雄狮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雄狮公司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编号XN-SZ20181210002《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制作合同(2018年版)》(以下简称涉案合同);2.判令新网公司返还雄狮公司合同款203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直至本息还清为止);3.由新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涉案合同,约定新网公司为雄狮公司提供网站程序制作、数据库搭建等技术服务,合同开发期限为21个工作日,合同价款总费用29000元。涉案合同签订后雄狮公司向新网公司支付20300元,新网公司一直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至今日已经超过合同履行期8个多月未完成开发任务,构成违约。
新网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认为涉案项目已基本完成,延期系因雄狮公司未及时提供资料、确认及多次变更需求所致,且雄狮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从未对期限提出异议,故新网公司未违约。雄狮公司此前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2.判令新网公司返还合同款20300元及利息(年利率6%自起诉日起计);3.由新网公司承担诉讼费;其理由是签约并支付20300元后,新网公司拖延履行超过合同期8个多月未完成开发构成违约。新网公司原审答辩称,签约次日收到款项后即主动联系沟通,雄狮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确认了UI设计,2月11日新网基本完成建设并通知测试,但雄狮公司后续多次提出修改及添加资料要求;新网公司于3月7日按约完成建设与资料上传后,雄狮公司拒不验收并一再拖延,新网公司持续配合至8月26日雄狮公司无理要求重新设计制作,在新网公司明确需额外费用后雄狮公司终止沟通。
故新网公司认为其已履行义务,因雄狮公司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不应解除且无需退款付息,雄狮公司反而应支付剩余合同款及利息。
03 裁判理由:
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12月10日,雄狮公司(甲方)与新网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站设计制作,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包括甲方有提出修改及确认设计方案、局部修改完善(不得违背整体设计)及验收的义务,乙方有按设计方案制作、上传程序及提供5年质保等义务;合同总金额29000元,分两期支付(签约两日内付70%即20300元,验收后两日内付清30%),制作周期21个工作日。雄狮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支付20300元。姚健(雄狮公司方)于2019年1月21日签字确认《u网站网站UI设计确认单》。后双方沟通中反复修改,直至2019年8月26日雄狮公司要求修改整体框架,新网公司回复需支付二次开发费用,并指出对方拖延验收。新网公司提交的截图显示网站整体框架已搭建好。
庭审中双方确认:涉案合同为XN-SZ20181210002号;首期款20300元已付;项目对接人变更;项目未验收,源码未移交。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雄狮公司以新网公司迟延履行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退款付息。法院认定姚健签字确认了设计方案,而雄狮公司在网站整体框架搭建完成后要求修改整体框架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争议导致未验收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判决解除合同。但鉴于雄狮公司已付首期款,新网公司已履行搭建整体框架等主要义务,故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对雄狮公司要求退款付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一、解除涉案合同;二、驳回雄狮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7.5元由雄狮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庭审后,本院向雄狮公司送达了新网公司原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录像,雄狮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表示由法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该证据显示:2018年12月21日,雄狮公司向新网公司通过百度网盘的方式发送了涉案项目所需资料。2018年12月25日,新网公司向雄狮公司发送了引导页和两个网站的首页设计图,并请雄狮公司就需要修改的地方进行反馈。期间,双方就网站效果进行沟通。2019年1月3日,新网公司再次提交了网站设计图。2019年1月7日新网公司告知雄狮公司新年放假时间为2月3号,并询问雄狮公司是否在年前上线,如果雄狮公司年前上线,新网公司将优先处理。雄狮公司未予明确答复。
2019年1月18日,新网公司催问雄狮公司有无修改意见。2019年1月21日,新网公司根据双方沟通,第三次提交网站UI设计,发送了UI设计确认单,并表示请雄狮公司在1月23日前确认所有首页设计图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超出这个日期年前网站无法上线。雄狮公司同日表示不想改了,就这样吧。2019年1月23日,雄狮公司签署了UI设计确认单。2019年2月11日,新网公司表示网站基本建设完成,并提交了测试地址、账号、密码。2019年2月26日,新网公司表示雄狮公司网盘发送的资料已经添加完成,还缺少项目案例、项目团队管理、采购招标、行业动态、联系我们的资料。2019年3月1日,雄狮公司发送公司介绍等资料。2019年3月4日,新网公司表示除了项目展示其他提供的内容已经添加完成,雄狮公司尚未提交行业动态和联系我们栏目的资料。双方之后就网站字体、背景、排版等内容进行沟通。
由于雄狮公司主张原审法院不应采纳上述“微信聊天记录”记载的内容,对此,本院认为,上述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涉案软件研发情况,在雄狮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该“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涉案软件研发情况,并无不当,具体理由将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原审法院证据采纳是否有误;(二)原审法院认定的涉案合同解除后双方责任承担是否正确。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合同纠纷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及其他相应的规定进行审理。
(一)原审法院证据采纳是否有误
雄狮公司主张,新网公司原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未出示过原件,原审判决所载“庭后双方对被告上述证据原件进行核对”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应采纳该证据。
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新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原审庭审时,雄狮公司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表示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且主张该份证据系新网公司经过剪辑制作。二审中,雄狮公司表示由法院审核该份视频证据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虽然该份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体现,而是通过其他数码设备对聊天内容进行录制形成,雄狮公司亦表示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雄狮公司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份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转移至雄狮公司,应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本案中雄狮公司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涉案软件实际研发情况不符,雄狮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新网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应予采纳。原审法院采纳该证据正确,应予维持。
(二)原审法院认定的涉案合同解除后双方责任承担是否正确
雄狮公司主张,新网公司迟延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认定错误。对此,本院认为,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了涉案合同,且涉案合同约定,新网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服务制作内容。根据原审法院查明情况,新网公司与雄狮公司自合同签订后就网站开发进行沟通,其中新网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首次提交了UI设计图,之后根据雄狮公司意见进行修改,雄狮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在《u网站网站UI设计确认单》上签字,2019年2月11日,新网公司提供了涉案网站测试地址等,新网公司按照雄狮公司反馈意见进行修改。虽然截止2019年8月26日,涉案网站仍未完成,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21个工作日,但从双方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双方已经通过实际履行变更了涉案合同中对于合同期限的约定。且雄狮公司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提出新网公司履行迟延,相反,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新网公司曾多次催促雄狮公司进行资料提交、UI确认以及网站测试。
综上,雄狮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新网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且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新网公司已经完成了涉案网站整体框架搭建,雄狮公司要求新网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合同首期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雄狮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7.5元,由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裁判文书网
END

本期编辑:张家恺
本期审核:李天赐
本期排版:张家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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